當您於「中租・支票通-應收帳款融資平台」(以下稱本平台)就本合約點選同意時,即視為您已完全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合約之所有內容,亦同時為您所代表之公司(即應收帳款債權之出賣人,以下稱甲方)同意本合約之所有條款並將本平台之應收帳款轉讓資訊確認頁面所列出之應收帳款債權轉讓予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即應收帳款債權之收買人,以下稱乙方)。
您代表甲方透過本平台申請辦理應收帳款收買暨管理業務(DOMESTIC FACTORING PROGRAM),將甲方對特定買受人(以下稱丙方,丙方明細詳載於本平台之應收帳款資料)之應收帳款債權轉讓予乙方,並提供丙方開立之支票以擔保丙方付款。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同意在乙方撥付本次應收帳款債權買賣價金予甲方前,本合約對乙方並無拘束力,乙方對於每筆應收帳款轉讓之交易保留核准與否、受讓額度及撥款與否的權利,對於本合約是否生效亦保有最終往來同意權。當乙方撥付本次應收帳款債權買賣價金予甲方時,則視為乙方已同意本合約之各條約款並同意受拘束,甲方就本次之應收帳款債權即已轉讓予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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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名詞解釋
- 一、應收帳款:係指甲方基於買賣契約、勞務契約或其他債權契約得向丙方請求於一定清償日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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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業糾紛:係指甲方對丙方之應收帳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甲方與丙方間買賣契約、勞務契約或其他債權契約經其中之一方主張不成立、無效、撤銷、終止或解除時。
- 甲方對丙方給付不能、不為給付、不為完全之給付、遲延給付或提前給付時。
- 甲方之出貨為丙方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
- 丙方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時。
- 丙方逕行付款予甲方或主張已清償時。
- 丙方主張抵銷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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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信貶落:係指甲方或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 所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或其他原因退票時;
- 受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終局執行等強制執行;
- 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
- 依其他情事足認顯有到期不能履行之虞者。
- 依公司法聲請重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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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應收帳款買賣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應收帳款買賣:
- 一、甲方於本平台據實填載及提供應收帳款之所有資料及檔案,並透過本平台交由乙方進行審查。
- 二、乙方有權依每筆交易狀況自行評估及決定受讓額度、所需資料、審查徵信方式及甲方須提供及簽署之文件及本票。本平台及乙方概不保證受讓額度與甲方申請轉讓之金額或甲方提供擔保付款之支票金額一致。
- 三、申請案件經乙方核准後,甲方應按照本平台所訂定之流程並達成本合約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提供乙方所需之完整應收帳款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對丙方主張應收帳款存在之發票、丙方之簽收單、確認之訂單,或其他證明債權之文件),並經乙方審核完成並確認同意撥款後,乙方始撥付本次應收帳款買賣價金予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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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乙方撥付本次應收帳款買賣價金予甲方後:
- 始視為乙方同意本合約並受拘束。
- 甲方就本次之應收帳款即已轉讓予乙方。
- 甲方應以存證信函通知丙方有關甲乙雙方間之債權讓與關係,其存證信函回執應交付予乙方保管。
- 甲方應於對丙方主張應收帳款存在之發票、丙方之簽收單、確認之訂單,或其他證明債權之文件上,加註「應收帳款讓與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字句。並將文件及其擔保或從屬權利移轉或交付予乙方。
- 應收帳款有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時,甲方應分別書面通知應收帳款折讓明細予乙方。
- 丙方交付甲方之付款票據,甲方於讓與本次之應收帳款債權時,應依本平台之流程及乙方之要求隨同背書交付予乙方。若丙方對此票據簽發記名受款人並禁止背書轉讓字樣,甲方同意基於業務往來需要,委任乙方為取款受任人。
- 前開票據經兌現入乙方帳戶之款項,甲方特同意乙方用以抵償甲方及您應支付或積欠乙方之一切債務。
- 五、乙方得因整體經濟情勢、甲方履約情形、或甲丙方之財務信用狀況,於通知甲方後即可隨時終止或縮減應收帳款之收買,或變更應收帳款收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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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應收帳款收買之價金:
- 一、應收帳款轉讓資訊確認頁面及撥款申請成功通知信所顯示之服務費、管理費、財顧費及預計撥款金額乃依據甲方選擇之預計撥款日期計算;甲方實際應支付之服務費、管理費、財顧費及乙方之撥款金額乃依應收帳款債權買賣價金之實際撥款日計算,甲乙雙方同意應收帳款收買價金之計算方式及金額詳依應收帳款債權買賣價金之實際撥款日對應至本平台上應收帳款轉讓資訊確認頁面之費用變化說明所顯示之金額為準,若該撥款日匯款失敗或有其他無法於當日匯款成功之情形,財顧費、服務費、管理費將依照第一次撥款日計收。另乙方有權於撥款前經通知甲方後變更此受讓金額,甲方則有權於此金額變更後決定是否轉讓。
- 二、甲方應將丙方所開之支票背書轉讓予乙方,經乙方審核並確認同意後始撥款支付該筆應收帳款收買之價金。
- 三、甲方應登載提供銀行帳戶供乙方支付款項之用(限甲方名義之銀行帳戶)。如登載於本平台之甲方名義帳戶有兩個以上時,乙方得擇一撥付。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甲方欲變更付款帳戶時,應依本平台流程進行,非經本平台或乙方同意不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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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甲方之義務
- 一、甲方應擔保其應收帳款無不得讓與之約定。
- 二、甲方應擔保其應收帳款確實存在,且無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
- 三、甲方應擔保丙方於債權移轉時及債務履行時之支付能力。
- 四、甲方應擔保其與丙方間買賣契約、勞務契約或其他債權契約之交易均以正常且合法方式為之,並給付相關稅款。
- 五、甲方應擔保其與丙方間無互相投資或其他轉投資關係,且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非甲方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合夥人或關係人。但經乙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六、甲方應提供其財務報表、丙方之基本資料及雙方間往來帳,以協助乙方評估丙方之財務及信用能力,且不隱瞞丙方之交易信用、支付能力或其他有關之負面資訊。
- 七、甲方同意經受讓之應收帳款,其與丙方間之買賣契約、勞務契約或其他債權契約之內容(例如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予以變更或使之失效。
- 八、甲方與丙方間如另有以國內信用狀、預付貨款或現金等方式交易等情事,甲方應將各該筆交易之金額及相關事項於各該筆交易出貨後十日內以書面詳實通知乙方。
- 九、甲方同意基於本合約對乙方所簽署或發出之任何文件,事後不得以違反公司授權權限、公司章程、附則或其他內部決議為抗辯。
- 十、甲方應擔保所提供予乙方之應收帳款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對丙方主張應收帳款存在之發票、丙方之簽收單、確認之訂單,或其他證明債權之文件)非偽造變造,如有虛偽不實,甲方應自負法律責任,對於本平台、乙方或其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十一、甲方應擔保其所讓與之帳款無權利瑕疵之情事,如有乙方通知商業糾紛之帳款,甲方應負責排除之,否則甲方應於商業糾紛通知後十五日內負責買回有瑕疵之帳款,買回之金額為甲方就該筆帳款已取得之價金加計自取得之日起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至返還日止之利息並全額返還予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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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乙方之義務
- 一、乙方不得將甲方與丙方間買賣契約、勞務契約或其他債權契約之內容告知其他無關之第三人。但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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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您得於本平台中知悉申請案件之受讓金額、撥款日等明細資料。甲方如需下列文件或報表,亦得向乙方提出申請:
- 應收帳款收取表:
乙方於應收帳款收取後三個工作日後,得經甲方申請而提供。 - 應收帳款明細表:
記錄未到清償日或已屆清償日未獲付款之應收帳款之明細表。
- 應收帳款收取表:
- 三、乙方知悉有商業糾紛情事時,將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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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應收帳款收買暨管理合約之解除或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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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得不經通知或催告,逕行解除或終止對該筆或對該丙方全部之應收帳款收買契約,或終止本合約。
- 丙方於應收帳款清償日拒絕清償或為部份清償,或未屆清償期而已有債信貶落之情形時。
- 甲方接獲乙方之商業糾紛通知書後未於十五日內函覆乙方,或其解決條件不為乙方所接受時。
- 甲方違反本合約之各項約定,或甲方有債信貶落之情事發生時。
- 甲方違反與乙方或乙方之關係企業往來之任何合約或其他約定時。
- 違反第九條第十項之約定或經乙方認定違反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主義之相關法令者。
- 二、應收帳款收買契約解除或本合約終止後,甲方應將乙方已支付之價金及自乙方支付價金之日起至甲方返還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於三日內返還乙方。如甲方未於三日內返還上開款項,乙方得請求自乙方支付價金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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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得不經通知或催告,逕行解除或終止對該筆或對該丙方全部之應收帳款收買契約,或終止本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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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款項撥付及費用負擔
- 一、乙方給付予甲方之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撥款及還款等)僅限撥付予甲方名義所開立之帳戶。
- 二、乙方因付款予甲方所生之匯費及其他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並得於付款時逕自扣抵之。
- 三、財務費依各筆應收帳款金額之一定百分比(%)計收(詳載於本平台之應收帳款轉讓資訊確認頁面,依應收帳款債權買賣價金之實際撥款日計收),由乙方於支付價金時扣抵之。
- 四、甲方同意,就乙方給付予甲方之價金,於乙方付款時將其中之一定金額(此金額為本平台依各筆應收帳款債權買賣價金之實際撥款日計收之服務費及管理費,詳載於本平台之應收帳款轉讓資訊確認頁面)逕行撥付予甲方指定之第三人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五、如本合約有解除、提前終止或清償等情事,已扣抵之費用概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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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連帶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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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您同意為甲方之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應保證甲方確實履行本合約各條款之約定,如有違約情事時,您願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放棄中華民國民法債編第廿四節保證各法條暨其他法規內有關保證人之所得主張之一切抗辯權,並願遵守下列各項:
- 連帶保證責任包含甲方因本合約所生之義務(包含但不限因商業糾紛所生之買回帳款義務)、帳款追索權、票款、墊款、手續費,暨甲方不履行債務所生之違約金、利息、遲延利息、各項費用、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 本合約有效期間,如因甲方之實際需要,並經乙方同意而修改本合約之條款時,連帶保證人無論有無接到通知,均願無條件繼續負保證責任。
- 乙方無須經連帶保證人同意或通知連帶保證人,得拋棄甲方所提供之擔保物權或任意允許甲方延期清償或更換擔保物或免除部分連帶保證人之責任,連帶保證人不得據此抗辯或主張減免保證責任。
- 本合約或票據之要件有欠缺、或請求之手續不完備,或擔保物有追索瑕疵等情事時,連帶保證人仍負全部責任。
- 連帶保證人要求退保時,甲方應覓具乙方認可之連帶保證人辦妥手續,並經乙方書面通知後始得解除連帶保證責任,縱使登報或以存證信函聲明退保亦一概不生效。
- 若甲方及連帶保證人已委任暨授權乙方代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線上申請甲方及連帶保證人之信用報告,則乙方將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規定報送本案契約總金額等基本往來資料,連帶保證人知悉並同意上開乙方就本案報送往來契約總金額等基本往來資料將會揭露連帶保證人於本案之保證從債務。
- 連帶保證人確認係以個人身分自願擔任連帶保證或另提供財產擔保以增強甲方之信用,非因擔任甲方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保證,連帶保證人不得據此抗辯或主張免除保證責任。
- 連帶保證人同意所有債務未全部清償前,若由連帶保證人代甲方向乙方清償債務時,在代為清償之範圍內,連帶保證人對甲方及其他未清償之連帶保證人之法定求償權及代位權應次於乙方對甲方及其他連帶保證人得請求之剩餘債權而受償。
- 二、乙方認為甲方之連帶保證人信用有貶落,或其他保證能力顯為不足時,得要求甲方另覓乙方認可之連帶保證人代之,甲方不得拒絕。
- 三、連帶保證人同意本合約如有一部或全部無效、發生可撤銷或無法執行之情事時,就乙方已支付之所有費用,連帶保證人願負連帶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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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您同意為甲方之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應保證甲方確實履行本合約各條款之約定,如有違約情事時,您願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放棄中華民國民法債編第廿四節保證各法條暨其他法規內有關保證人之所得主張之一切抗辯權,並願遵守下列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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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其他約定
- 一、如有違反本合約之情事發生,乙方除本合約約定得向甲方行使之各項權利外,並得另行向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自違約之日起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若因甲方怠於行使本合約中之權利,致令乙方受有損害時,於乙方所受損害所失利益範圍內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二、甲方就本合約所為之清償行為,其抵充之順序及方法,由乙方決定。如甲方除本合約外,另對乙方負擔數宗債務時,若甲方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抵償甲方所負全部債務時,其抵充順序及方法由乙方決定。
- 三、甲方及連帶保證人對乙方另立之約定書及各項書籍憑證文件視為本合約之一部份,與本合約有同一效力。
- 四、依本平台流程或經乙方要求,甲方應簽發一定金額之本票予乙方收執,以擔保所有甲方轉讓予乙方之應收帳款債權之清償,且於甲方違反本合約各項約定時,乙方得行使本票作為甲方違約時依本合約應負一切債務求償之用。如甲方無違約情事時,乙方於本合約期滿時,得將本票退還甲方。
- 五、若因丙方與甲方間有任何糾紛發生或因乙方向丙方請求清償債務,致乙丙間發生訴訟時,甲方應負責處理之,或同意乙方得逕與丙方和解,且不論訴訟或和解結果如何,如因而致乙方有任何損失時,甲方應負責賠償損失及所有之訴訟費用及律師費。
- 六、甲方同意指定您為送達代收人,乙方之意思表示得逕向您為之。甲方及連帶保證人並同意乙方得以電子文件作為本合約之表示及收受通知方式;並同意乙方使用電子方式通知,且得視業務需求決定使用何種電子方式通知,電子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手機簡訊、通訊軟體之訊息、電子郵件、或於本平台或合作網站上公佈、或無線通訊裝置通知等方式;如甲方及連帶保證人提供之手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通訊軟體ID等有一個以上時,乙方得任選其中之一進行通知。甲方及連帶保證人亦同意乙方以電子方式發出前述通知之日視為通知已送達,如因網路傳輸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導致甲方未在前述通知發出當日收到該等通知,乙方不承擔責任。
- 七、乙方對甲方及連帶保證人就本合約有關事項之通知,如以紙本(非電子方式)為之,則依您於本平台會員資料所載之地址以書面方式為之;如地址變更,您應即於本平台會員資料中完成變更及修改,否則乙方按原址書面寄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 八、甲方同意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及乙方尚未就本次應收帳款獲得全部清償前,不得向第三人申請辦理與本合約相同或類似業務。
- 九、甲方應切實遵守乙方制定之誠信經營政策或相關規定,絕不向乙方人員(包括但不限於負責人、員工或關係人等)勸誘、承諾、期約、交付或提供任何佣金、回扣、餽贈、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乙方如因甲方違反前開約定而受有損害時,得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自依本合約應給付甲方之款項或返還之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得請求甲方賠償;且另得無條件終止或解除本合約。若甲方知悉有乙方人員有向其要求、承諾、期約、收受或提供任何佣金、回扣、餽贈、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時,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要求、承諾、期約、收受或提供之方式、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乙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乙方調查。
- 十、若甲方已委任暨授權乙方代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線上申請甲方之信用報告,乙方得將甲方與乙方往來契約之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基本資料、信用資料、財務資料包含與乙方往來交易類別、契約總價金、保證金、應收交易餘額、擔保品、每月繳款金額、債權債務狀態、不良債權處理情況等),依乙方對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約定,報送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將依其設立目的、章程及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乙方前所報送之甲方資料提供予其參與徵信資料交換及利用之會員、融資租賃業、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他依法令得蒐集、處理及利用資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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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甲方及連帶保證人不可撤銷地同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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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及連帶保證人不可撤銷同意乙方得提供甲方及連帶保證人交易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於建立業務往來關係時向甲方取得之交易評估資料、名單檢核資訊或後續履約情形等)予乙方之關係企業,且甲方或其連帶保證人如有下列情事發生時,甲方及連帶保證人同意乙方毋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得婉拒交易或視為甲方及連帶保證人發生違約。且若因此發生任何損失、損害或其他不利益,均應由甲方及連帶保證人自行承擔,乙方不負賠償或補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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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份子或團體者。
- (2)
乙方於審查甲方及連帶保證人身分作業或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懷疑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等),得要求甲方於接獲乙方通知後五天內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個人、公司、實質受益人或對甲方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料、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而不願配合說明或不同意或拒絕提供前開必要之資料者。
- (3)
甲方或連帶保證人於接獲乙方通知後五天內拒絕提供乙方因定期審視所需相關必要文件或進行合理說明者。
- 若有聲明不實或遭金融監督管理機關或司法檢調單位來函調查者,除應自負一切民事、刑事及相關法律責任外,甲方、連帶保證人無條件同意連帶賠償乙方相當於本合約之合約金額及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息基準日以乙方知悉或收受通知之日起),作為給付予乙方之金額,如致使乙方受有其他損害,亦應連帶賠償。甲方、連帶保證人同意本賠償金額係因本項聲明及保證義務約定之違反而生,決不影響乙方繼續依據本合約對甲方、連帶保證人可得主張之全數合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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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及連帶保證人不可撤銷同意乙方得提供甲方及連帶保證人交易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於建立業務往來關係時向甲方取得之交易評估資料、名單檢核資訊或後續履約情形等)予乙方之關係企業,且甲方或其連帶保證人如有下列情事發生時,甲方及連帶保證人同意乙方毋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得婉拒交易或視為甲方及連帶保證人發生違約。且若因此發生任何損失、損害或其他不利益,均應由甲方及連帶保證人自行承擔,乙方不負賠償或補償之責
- 十二、若本合約之任何約定或條款有一部/全部無效、發生可撤銷或無法執行之情事,本合約其他條款之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執行性仍不受影響。
- 十三、甲乙雙方及連帶保證人同意因本合約涉訟時,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